各区县卫生局、各大学医学院等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上海市成人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附件2)精神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颁发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沪卫医教(1996)23号附件三)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成人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连续5年为一阶段。
(一)郊区(县)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二) 市中心城区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30学分,其中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符合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的,方具备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资格。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每一个阶段(连续5年)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为10学分以上;二级甲等医院为5学分以上(含起点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前款郊区(县)指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 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中心城区指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和杨浦区。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 学分
市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市、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过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卫星)Ⅱ类学分,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Ⅱ类学分,按每课件(项目)授予0.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Ⅱ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区县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在上海市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内容如与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