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使教学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对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具体指导,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经继续教育学院讨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聘请教学督导员2-4人组成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其主要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组会议,研究督导工作步骤、方法,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活动。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直接领导的非行政职能组织,是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原则性强。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精通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技术水平较高的退休教师,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行业企业专家。
4.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情况。
5.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可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一般由各系(部)负责推荐,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聘书。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因年龄原因需退出的应及时替补。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领导下,教学督导组协助学院教务部门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考评、指导和反馈信息,教学督导员应发挥其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尽职尽责地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加强师德宣传,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七条 教学督导通过听课,了解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运作情况,掌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态度的第一手资料;了解学生学习的相关情况,参与、检查并指导毕业班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对在各教学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与研讨,力争做到督、导结合,并认真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对个别教学质量问题较多的教师,教学督导员应约请教学点负责人、学院教务部门集中听课,共同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调阅每一位教师的教学进度表、教案、教材、学生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及考试命题等有关材料;应不定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第十条 教学督导按照学院提出的重点督察教师及课程信息安排每学期工作任务;可自主临时决定抽查对象及方式,但所有现场督察内容事先不可以任何方式知会当事教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末与继续教育学院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各教学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教学情况和建议,学期结束前向教学督导组递交一份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小结作为组内交流。教学督导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一份本学期的教学督导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学习领会上级教育工作精神,了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部署,以更好地进行教学督导。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应不定期组织学习学校成人教育改革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研讨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