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3-21浏览次数:188

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是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与实施方案,是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育教学进程、实施教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依据。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制订、执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

第三条 每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前一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制订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全面论证,重新制订新的人才培养方案,除此之外,每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在上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四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贯彻落实国家与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应遵循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

1.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与相关格式要求,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下发至各教学点。

2. 各教学点根据学校文件要求与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和修改,由专家组审核签字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即可印制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程序:

1. 继续教育学院启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2. 各教学点根据上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3.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教学点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正式生效,即可印制执行。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七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证计划执行的相对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经批准执行后,各教学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八条 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的授课学期或考核方式、变更课程组学分要求等情况,均属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范畴。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程序:

1. 各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由教学点负责人说明变更原因并填写变更内容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2. 继续教育学院对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正式通知相关教学点,按变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该教学点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专业的学生。

3.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原件留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复印件返申请教学点备查。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应在涉及到的计划课程执行前(以落实课程教学任务为节点)提交,计划课程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各专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