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3-21浏览次数:251

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严肃、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以下简称教学事故),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统称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非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等)、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级教学事故:

1. 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  分钟以内,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自行报告;

2. 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 分钟以上,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自行报告;

3. 同一考核年度中,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 分钟以内三次,但都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且自行报告;

4. 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5 分钟以上;

5. 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6. 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教学内容(包括实验、实习实训、集中实践等项目);

7. 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学场地;

8. 衣冠不整、行为不雅等原因,引起学生反感;

9. 试题出错影响学生正常发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0. 学生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学生数的5%

11.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时,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或论文质量低下;

12. 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疏忽、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1. 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 分钟以上,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自行报告;

2. 擅自停课、擅自缩短教学计划安排的学时数;

3. 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讲义、资料等,引起学生反感;

4. 对教学任务敷衍塞责,学生意见集中,经教育无明显改变;

5. 试卷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本场考试无法进行或成绩无效;

6. 试卷保管不善造成泄题、试卷遗失、考场少收试卷;

7. 不按评分标准打分致使学生成绩失真、请学生阅卷打分、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学生数的10%,造成不良影响;

8.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3 天以上不提交试卷题、学生成绩等有关教学重要数据、

教材不按时征订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9. 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不认真、失责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三)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三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法言论或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考前泄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3. 因教学人员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并对其按事故的类别分别作如

下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予以批评教育,并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二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部分或至全年的岗位津贴,三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 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二次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5. 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或二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教学事故报告记录,并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调查结果和事故认定意见,在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认定标准,作出认定教学事故及责任人责任的决定,或教学事故不成立的决定,并将决定书下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教学事故责任人对继续教育学院作出的认定教学事故及责任人责任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附则

1.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条款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

2. 本《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一切教学活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