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办班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质量,完善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1、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严肃性。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批准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应按照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要求,按项目公布规定的日期、期限和地点举办项目。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认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在项目举办过程中,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授予学分数。
2、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课程计划办班,不可任意增加和删减课程学习内容;应保证学习时间和项目公布的学分、学时相符合。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妥善安排本单位、本部门(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课程计划,保证卫生技术人员有时间参加学习。
3、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管理。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管项目举办和执行的原始材料,建立项目举办和执行档案,在项目(国家级、国家级备案和市级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
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异地办班的管理
4、加强异地来沪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根据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外省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注: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注:主办单位地址和项目举办地不符的项目),如在上海市举办,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经同意举办后,应将参加学员名单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学分证书须加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
主办单位地址和项目举办地不符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办。如需引进项目合作举办,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本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三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举办申请、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经同意举办后,应将参加学员名单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学分证书须加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
5、加强项目外出跨省(区、市)异地举办的管理。外出跨省(区、市)异地办班的单位,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及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的意见)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应在举办项目活动两周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或外省市合作举办单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自觉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
6、进一步加强学分授予的管理。各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一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并获取相应的学分;为了适应基层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或:因各种原因),对课程进行缩减的项目,所授学分应与缩减后的课程学时相对应;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要按照文件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分。
7、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的发放。学分证书是证明学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有效依据,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附件2)”精神,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和发放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加强学分证书发放的严肃性,根据学分证书所含要求,完整、准确和清晰填写姓名、性别、年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签章等内容。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与市级项目学分证书不能替代使用,学分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学分证书内容填错作废,如经涂改学分证书无效。
8、进一步杜绝虚假学分证书。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学员注册情况、学员学习考勤和考核情况授予学分和发放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不得发放学分证书。对委托会务管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学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应加强空白学分证书的管理,避免空白学分证书的遗失。
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与评估
9、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培训。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尤须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应加强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交流,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质量。
10、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的自查自评。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自查自评,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自评检查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科室工作的考评内容。
11、加强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鼓励、奖励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按期、按计划规范办班;对未能举办项目,又没有说明原因,只考虑经济因素而不举办项目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定的制约措施;对违规举办项目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
12加强项目管理的考核与考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全继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每年将继续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评估和考核各单位和区县卫生局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