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3-21浏览次数:584

上海健康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定义

  本规定中的聘任教师是指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中承担某一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任务的校内外兼职教师,其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校内兼职教师是指校内教师、非教师岗位人员;

2.校外兼职教师包括其他高校教师、高校退休教师和企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

1.品行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3.业务娴熟,能胜任教学工作;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职责

1.聘任教师要认真执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老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须及时补课;

2.聘任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教案,并在任课学期前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教学进度表,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表的要求,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聘任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认真进行课程的讲授、辅导以及答疑,并及时批改作业,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课程结束后,聘任教师应做好所授课程的试卷出题工作、监考工作和阅卷工作,按规定及时递交学生成绩,并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相关补考工作。

  

四、聘任教师的管理

1.聘任教师的教学业务管理和日常事务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聘任该教师时应向其说明教学任务的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聘任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对督导听课或学生评教意见突出、教学效果不佳、不能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聘任教师,予以停止聘用;

3.聘任教师如有违约行为,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停止聘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4.聘任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继续教育学院相关教学管理条例处理,并酌情扣除讲课酬金;

5.聘任教师在授课期间的交通、医疗、保险及各类意外事故等均须自理。

  

五、聘用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在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根据教学需求,统筹制定下学期学院将要聘用聘任教师计划,并报学院领导审核;

2.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应对聘任教师的专业、学历、职称、各类资格证书等基本资料认真审核并将有效资料的复印件留学院存档(原本校退休专职教师除外),并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申请表》。

3.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聘任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停止聘用;

4.聘任教师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资质材料已存档的聘任教师,再次聘用时只需填写申请表。

  

六、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